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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狩猎、收购、出售、运输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违法行为人在承担刑事责任后,检察机关依法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8月17日,最高检发布“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典型案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诉吴某某等十四人破坏草原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
案情显示,2019年5月,吴某某、王某花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其收购的百灵鸟雏鸟系他人非法狩猎所得,仍向河南、山东等地的王某国、孟某某、李某某贩卖百灵鸟雏鸟3364只,造成2208只百灵鸟雏鸟死亡或脱离草原。其中,购买祁某等8人非法狩猎的百灵鸟雏鸟181只,李某波驾驶车辆帮助运输1357只。
最高检介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锡林郭勒分院(以下简称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在办理吴某某、王某花等人涉嫌非法狩猎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发现该线索。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审查认为,百灵鸟与草原有着紧密的生态链关系,吴某某、王某花等14人非法狩猎、收购、出售、运输百灵鸟的行为,导致百灵鸟脱离草原生态环境,造成该处草原百灵鸟种群数量减少,破坏了草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于2020年3月3日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
2020年5月9日,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对吴某某、王某花等人判处刑罚。2020年5月28日,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在正义网发布公告,公告期满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1年2月,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百灵鸟雏鸟为蒙古百灵,每只价值1000元,2208只死亡或脱离草原百灵鸟雏鸟共计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价值损失220.8万元。经评估,每只蒙古百灵鸟雏鸟生态服务功能价值107.025元,吴某某等人非法狩猎贩卖的3364只百灵鸟雏鸟造成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损失计36.01万元。
2021年4月19日,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吴某某、王某花共同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和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损失256.81万元,祁某等12人在各自非法狩猎、收购、运输百灵鸟的范围内与吴某某、王某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吴某某、王某花、祁某等14人在锡林郭勒盟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
2022年6月28日,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院审查认为,百灵鸟是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锡林郭勒盟境内全年禁猎。每年5月至6月是百灵鸟雏鸟繁殖期,也是百灵鸟种群繁衍的重要季节。吴某某、王某花等十四人非法狩猎、收购、出售、运输百灵鸟的行为,人为造成草原上百灵鸟种群较少,造成草原生态环境损害。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吴某某、王某花共同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和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损失256.81万元,祁某等12人非法狩猎、收购、运输百灵鸟的数量范围内与吴某某、王某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4名被告在锡林郭勒盟盟级以上媒体上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
最高检阐述本案典型意义时表示,野生动物既是国家资源,也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涉及非法狩猎、收购、运输、出售等多个环节,检察机关全面落实最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在一体追究违法行为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责任的同时,明确各环节责任主体在各自范围内的连带赔偿责任,有力打击非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产业链条,实现野生动物资源司法保护效果最大化。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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