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西藏证监局一则行政处罚或揭开了原华林证券高管离职的真实原因。据西藏证监局披露,对华林证券王健瑛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2021年12月2日至2022年1月17日,王健瑛控制使用他人证券账户违规持有、买卖股票,总成交金额336.14万元,违法所得10.08万元。此外,王健瑛曾提出过申辩意见。不过经复核,西藏证监局对王健瑛的相关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最终对其没收违法所得10.08万元并处100万元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6月,安徽证监局对华安证券原从业人员杨爱民违法买卖股票处以25万元罚款,而被罚的杨爱民与华安证券原总经理杨爱民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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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证监局披露显示,2021年2月1日,王健瑛与华林证券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2月22日,王健瑛被任命为华林证券首席人力资源官、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21年4月30日,登记为证券从业人员;2021年8月6日至2022年5月17日期间,担任华林证券执委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涉案期间为证券从业人员。
2021年2月8日,孙某杰在兴业证券辽宁分公司开立普通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兴业证券账户),该兴业证券账户交易资金来源于王健瑛,卖出股票后账户内资金转入王健瑛名下银行账户。
2021年12月2日至2022年1月17日,王健瑛控制使用孙某杰兴业证券账户违规持有、买卖“乔治白”“闰土股份”“达实智能”“烽火通信”等股票,总成交金额336.14万元,违法所得10.08万元。
西藏证监局认为,王健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据华林证券相关信息显示,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王健瑛任华林证券首席人力资源官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2021年8月至2022年5月,任华林证券执委会委员、首席人力资源官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2022年5月,华林证券发布公告表示,王健瑛因个人原因不再担任公司执委会委员职务。王健瑛辞去公司执委会委员职务后,另有任用。不过,《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今日查阅证券业协会官网发现,已查阅不到王健瑛证券从业信息。
华林证券2021年、2022年年报显示,王健瑛作为执委会委员从公司获得的税前报酬总额分别为141.84万元、97.20万元。
记者注意到,王健瑛也曾提出过相关申辩意见,然而,对于王健瑛的申辩意见,西藏证监局表示均不予采纳。
比如,王健瑛曾表示,调查人员未搜集和认定有利于王健瑛的事实。西藏证监局对此回应称,本案对事实、性质等的认定是基于在案证据的综合衡量。本案在调查时,调取了包括证券账户资料等客观证据,同时对王健瑛进行了询问,前述证据相互印证,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原告的违法行为。同时,本案不仅关注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也关注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已依法履行了全面、客观、公正调查的法定义务。
再如,王健瑛还认为,事实认定有误。非内幕交易案件不适用“推定”原则,孙某杰兴业证券账户交易资金实际为王健瑛向孙某杰提供的借款,王健瑛未曾取得案涉兴业证券账户的控制权,也无权自主决策进行股票买卖,其操作3支股票共计8笔交易只是接受孙某杰指令买卖,案涉孙某杰兴业证券委托流水该份证据完整性和准确性存疑。
西藏证监局回应称,综合注册登记手机号码及相关终端信息,可以认定王健瑛名下手机号的两台设备均为王健瑛控制使用,所涉股票交易为王健瑛操作。而且,王健瑛已承认其确实进行了3支股票共计8次交易,与在案证据相互印证。其所提出的仅是因孙某杰生病调养,按照孙某杰指令代其操作的说法并无任何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王健瑛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
此外,王健瑛还提出过总成交金额、盈利金额认定有误;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较小、时间短,拟处罚的罚金过高,过罚不相当。不过,这些也都遭到西藏证监局不予采纳。
其实,作为券商高管炒股被罚王健瑛或不是首例。今年6月,安徽证监局对华安证券原从业人员杨爱民违法买卖股票处以25万元罚款。据了解,2000年6月2日至2021年11月19日期间,杨爱民控制并使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累计交易390只股票,累计交易金额9.08亿元,扣除相关税费后,实际交易亏损。不过,因被罚的杨爱民与华安证券原总经理杨爱民同名,市场普遍认为其为华安证券原总经理杨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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